3044am永利集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关于我们 | 人才培养 | 科学研究 | 党建工作 | 学生工作 | 人才招聘 | 继续教育 | 员工之窗 | 资源下载 
最新通知
3044am永利集团
当前位置: 首页>>3044am永利集团>>正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经理陈锦川教授做客公司主讲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2022-06-29 15:50  

2022年6月28日下午15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经理陈锦川教授为3044am永利集团/知识产权学院师生作题为“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几个问题”学术讲座,讲座由学院主管科研工作的易明副经理主持。

讲座开始前,易经理向在座师生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陈锦川教授。陈锦川教授曾先后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经理、审判员。当选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名)最具影响力人物,2013年获得最高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在近30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生涯中,亲自审理了百余件疑难复杂案件,其中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案、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已成为经典案例。多次参与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在《知识产权》《人民司法》、人民大学复印期刊等法学核心期发表法学论文多篇,出版个人专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主编或参与编写知识产权专业著述数十部,研究成果十分丰富。

本次讲座,陈锦川教授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问题展开:一、视听作品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二、视听作品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游戏画面、短视频;三、视听作品与音乐喷泉、灯光秀、烟花秀;四、视听作品著作权的范围;五、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或保护条件。

关于第一个问题,陈锦川教授阐述了目前学术界存在的我国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的一种观点,认为立法作此修改,是为了扩大此类作品的范围,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游戏画面、短视频等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即立法者认为视听作品的范围比类电作品的范围要广。针对此观点,陈教授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电影类作品的发展演变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类电作品的定义出发,结合《伯尔尼公约》关于类电作品的规定,认为类电作品的表述十分宽泛应涵盖“视听”作品在内,并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对视听作品和类电作品二者的采用为例如美国版权法采用的是“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日本韩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电影作品”,说明视听作品和类电作品是可以互换的。

针对第二个“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游戏画面、短视频等是否是视听作品”和第三个“音乐喷泉、灯光秀和烟花秀等是否可以纳入视听作品范围”的问题,陈教授总结出视听作品的本质特征在于“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即构成视听作品要满足三个核心要素“有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能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这些图像或画面、当这样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印象”,视听作品是以一系列连续画面为其表达,而日常用语中通常将“画面”指称为任何美好的景象,所以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游戏画面和短视频在满足独创性要件的前提下是视听作品,而将音乐喷泉、灯光秀、烟花秀纳入视听作品是错误套用“画面”日常用语的结果,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原则上要在法律语境下进行解读。

在“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范围”这一探讨上,陈教授从当前司法倾向将网络游戏画面当做视听作品,并以视听作品的名义对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规则、游戏情节、文字、角色形象、美术形象等内容进行“整体保护”的做法出发引申出视听作品著作权是否可以从连续画面延伸至小说、剧本、美术、音乐、摄影等电影所包含的内容这一问题,陈教授指出“哪里有独创,哪里才有著作权”,特定作品的著作权范围必须以体现该作品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构成视听作品的网络游戏画面与游戏规则、游戏情节、角色形象、美术形象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作品,作为视听作品的网络游戏其著作权仅及于游戏画面,不宜延伸至游戏规则、游戏情节、角色形象、美术形象等内容。此外在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上,陈教授以法国、德国关于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定为例说明在有些国家剧本作者、音乐作者等非画面作者被认为是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即视听作品是一种合作作品,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按照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而是出于保护投资的目的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而电影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作品等著作权仍然属于剧本作者、音乐作品的作者。同时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上,我国著作权法也作出了特殊规定,而《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摄制成的电影作品是演绎作品,对电影作品的改编利用应遵循双重许可规则。

针对第五个问题“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或保护条件”,陈教授以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著作权案为例,对视听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进行解读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是否意味着视听作品需要满足固定要求。陈教授结合《伯尔尼公约》中类电作品的定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和意大利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中作品、电影作品的定义得出《伯尔尼公约》允许成成员国自行规定是否以固定作为作品保护的条件。2020年著作权法规定摄制权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若不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理解为“固定”,则摄制权只能控制“固定”下来的视听作品,非固定的视听作品只能由其他权利加以控制,因此作品的一般定义中没有固定要求并不能推断出一些特定的作品类型就没有固定要求。

会后,师生就该讲座所涉及的游戏规则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换皮游戏的著作权问题、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加工后的游戏画面著作权归属以及著作权审判实务中涉及的合理使用、作品利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此次学术讲座干货满满,为师生提供了一场学术盛宴,加深了师生关于视听作品著作权问题的认识,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质量和团队建设水平具有良好促进作用。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3044am永利(中国)集团官方网站-欢迎光临
地址: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东岗   电话:0758-2716251、2716322    邮编:526061